1死3失踪!福建龙海渔船碰撞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来源:微信公众号 | 作者:国际船舶网 | 发布时间: 2026-06-12 | 21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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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布《漳州龙海“8·17”较大渔业船舶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17日0223时许,漳州市龙海区籍渔业船舶“闽龙渔63877”船在距龙海区镇海角东南方向约16海里附近海域进行流刺网作业期间,被航行经过的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籍渔业船舶“粤汕城渔17555”船碰撞致沉。船上7名船员全部落水,后救起4名船员(3名生还,1名死亡),3名船员失联,构成较大等级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闽龙渔63877”船在本次事故中沉没,直接经济损失231万元,船上3名人员落水失踪,1人死亡。“粤汕城渔17555”船在本次事故中没有直接经济损失,船上无人员伤亡。事故海域未发现漏油现象。

调查认定:漳州龙海“8·17”较大渔业船舶碰撞事故是因“粤汕城渔17555”船在传统作业渔区航行时当班驾驶员无证驾驶,未保持实时瞭望,未使用安全航速,未能及时发现对方船舶,未保持足够的戒备,对存在的碰撞危险未做出预判,且事故发生时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闽龙渔63877”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提醒来船,造成“粤汕城渔17555”船与“闽龙渔63877”船发生碰撞的较大等级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粤汕城渔17555”船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闽龙渔63877”船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

调查结果显示,“粤汕城渔17555”船当班驾驶员王**所持二级船副职务船员证书已过期2年失效,不具备驾驶岗位资格;该船未保持实时瞭望,未对碰撞危险做出判断,未能采取任何避让措施;在航行经过近海渔船传统作业渔区时未能使用安全航速驾驶,在碰撞“闽龙渔63877”船前未减速航行,持续保持9-10节左右的速度行驶。

从事故经过来分析,可以认定“闽龙渔63877”船未能对双方之间业已形成的碰撞危险做出充分的估计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醒来船,其行为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此外,该船核定载客6人,事发时实际搭载7人出海作业,超存在渔船超员违规作业问题。

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粤汕城渔17555”船登记所有人汕尾市东红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聘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未集中组织船长、船员安全教育、培训,进出港未实施报告,公司所属的多艘渔业船舶违规跨海区航行作业等问题,建议由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函告属地渔业执法机构对上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建议相关单位、当事人依法追究该公司和实际船舶所有人李**应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

“闽龙渔63877”船,核定乘员6人,实际出海7人,超乘员1人。建议漳州市龙海区渔业执法机构对上述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粤汕城渔17555”船肇事船员王**,事发时为值班驾驶员,持无效证件驾驶渔船,未发现正在捕鱼作业的“闽龙渔63877”船并采取让路行动,未及时采取预防船舶碰撞的相应措施,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经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粤汕城渔17555”船船长李**,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将船交由船员证书超期的人员驾驶,组织渔船携带拖网渔具跨海区北上作业,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作为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造成较大等级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经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事故调查报告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其中,浮宫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黄**作为分管海洋渔业工作的负责人,在推动海管站落实渔船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与上级要求存在差距,被认定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浮宫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浮宫镇海管站负责人郭**因渔船点验、进出港报备核查不够严格,推动渔业网格员履职不到位,被认定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向浮宫镇人民政府作书面检讨。

龙海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海平渔港中队中队长方**因督促渔船进出港报告不严、核查工作落实不到位,被认定负有一定监管责任,建议向龙海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作书面检讨。

此外,浮宫镇海管站工作人员、“闽龙渔63877”镇级网格员甘因未督促船长落实进出港报告制度,被认定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浮宫镇海管站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浮宫镇海平村村委会委员、“闽龙渔63877”村级网格员谢因对事故渔船进出港报备及船员持证情况核查不严,被认定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浮宫镇海管站对其进行谈话提醒。